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税(费)一览表家居
一、房地产登记税(费)收取项目说明:
(一)首次登记(土地、房屋初始登记)
收取项目:印花税、契税、《不动产权证书》贴花、登记费。
(二)转移登记
1、二级转移登记
收取项目:契税、印花税、《不动产权证书》贴花、登记费。
2、三级转移登记
收取项目: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不动产权证书》贴花、登记费。
(三)变更登记
收取项目:《不动产权证书》贴花、印花税(补交地价的需收取)、契税(补交地价的需收取)、国有土地收益金(政策性住房上市换证登记的需收取)、登记费。
(四)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
收取项目:登记费
(五)《不动产权证书》补证和换证登记
收取项目:《不动产权证书》贴花、证书工本费。
二、房地产登记税(费)收取标准说明:
(一)计税价格确定方式
1、我市对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实行计税参考价格的征收方式。计税参考价格由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定期更新。
2、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纳税人申报的不含税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不含税的计税参考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3、不含税成交价格是指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
4、同一套房买卖双方均采用同一计税价格。
(二)增值税(登记中心仅代征存量房交易产生的增值税,其他由纳税人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征收手续)
1、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
2、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4、个人将购买的非住宅类房产对外销售的,或法人团体、企事业单位转让房产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调整的函》(深地税函〔2010〕344号),对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政策作以下变动:
①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深圳的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为7%。
2、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深地税告〔2011〕6号),从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四)印花税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2、二级转移登记只收取买方0.05%的印花税。
(五)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实征收方式的,有房产原值凭证,又有费用凭证的,由纳税人先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其它均由登记中心直接代征。)
1、核定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
*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为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1.5%,拍卖房为3%。
2、核实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3、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文,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契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经济适用房的契税征收,按照深地税函〔2012〕191号文执行。
3、其他情况适用税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