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规:加快解决民企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家居
7月10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自2019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0日止。
意见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制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组织企业集中申报。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解决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中,对执行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的行政行为实行尽职免责。
附: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便民利企、分类处置”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于本意见的民营企业,是指2018年11月14日《若干意见》印发前,因用地、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土地房屋产权遗留问题的民营实体经济企业。同时,民营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保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
2.企业用地和房屋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未造成土地闲置。
3.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
经营性房地产不在范围内。
按本意见解决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应经民营企业申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二、处置措施
(一)积极做好用地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在进行旧城区改造、企业迁建、棚户区改造以及招商引资等活动中承诺企业先行用地,但后期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以下简称政府原因)造成民营企业用地手续不全的,由民营企业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市、县应统筹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挖潜指标,充分运用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和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有关政策,增加土地有效供给,促进民营企业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妥善解决。符合国家协议出让政策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民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用地手续不规范的,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后符合补办相关手续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二)积极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因政府原因造成民营企业用地手续不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经实地核查,无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符合规划相关技术标准、与周边用地和建筑无利益纠纷,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现状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对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的建设项目,民营企业应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允许保留且符合规划有关规范标准的建设工程,可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
(三)积极完善工程竣工手续
对未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等原因无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结构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实体质量检测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意见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应及时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相关鉴定、检测机构对各自出具的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缴纳。
(四)积极补办消防安全手续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消防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筑,经依法处理后补办消防手续。新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可按施工图审查时适用的标准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标准。
(五)减轻企业财税负担
民营企业在缴纳土地出让金中遇到资金困难的,经企业提出申请,经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可通过变更出让合同缩短出让年期方式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和省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给予税费优惠。对于已经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民营企业,可以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六)解决资料丢失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