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利好!沈阳公积金政策变化 最高比之前可多贷8万!家居

/ / 2015-10-25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7月1日发表公告,截至2019年6月30日,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级归集余额5,775,737.04万元,...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7月1日发表公告,截至2019年6月30日,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级归集余额5,775,737.04万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5,429,505.72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率为94.01%。根据《沈阳市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62号),中心本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按0.9执行。

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0.9,这数字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呢?

往下看,大有关系。

去年4月,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文公积金组合贷款、存量房(二手房)贷款政策和商品房贷款政策的最新指南。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流动性系数调节。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公积金使用率挂钩,处于动态调节,即资金使用率越高,贷款额度将越低,反之,资金使用率越低,贷款额度将会越高。

●贷款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

●贷款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0%且小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

●贷款资金使用率小于9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

贷款资金使用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

在这项政策发布后,沈阳公积金使用率一直大于95%,也就是说沈阳人的贷款额度整体都要打个八折。而从今天公积金公布的最新使用情况来看,沈阳公积金使用率终于将至95%一下,也就是说,沈阳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只要乘以90%,比之前提升了10%!

沈阳住房公积金商品房贷款政策指南

一、事项名称:沈阳住房公积金商品房贷款政策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银行发放的针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商品房的贷款申请。

二、设定依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中心相关规范文件。

三、申请条件:

1.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12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

7.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8.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大额债务,且个人信用情况符合规定;

9.借款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

10.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及利率:

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万元。郊县贷款最高限额按规定执行:辽中、新民、康平、法库管理部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5万元。

具体额度计算公式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且不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首次购买普通商品房,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商品房成交价的80%,且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资金流动性系数调节。资金流动性系数与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率挂钩,贷款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贷款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0%且小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贷款资金使用率小于9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贷款资金使用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

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30年。对于男方年满45周岁、女方年满40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含3年)以上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等符合特定条件的职工,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换算结果精确到“%”表示的小数点后6位。

五、办理材料:

以下要件为中心、房产抵押所需要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沈阳市社会保障卡序列号或沈阳市社会保险卡保险编号。

2.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提供)。

3.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Ⅰ类银行借记卡(须与受理银行同行)。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5.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需提供预购商品房预告与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开发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

6.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收据(附首付款进账证明材料)原件

六、准贷时限及房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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