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布最新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建材
天津公布最新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现对9月份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的规定,北辰区环保局向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移送该案件。
2018年9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8225人次,检查企业3204家次,立案363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306件、行政处罚决定390件,其中涉及大气类90件、水类36件、固体废物类32件、违法建设项目类137件、噪声类32件、其他类63件,共处罚款3215万元。实施查封、扣押32件,限产、停产3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16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8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