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 这四大变化你必须要关观点

/ / 2015-10-25
作者:卜艳 巴根 导读:世界各国未有疫苗管理单独立法的先例,因此我国疫苗管理立法具有开创性意义。这次立法突...

导读:世界各国未有疫苗管理单独立法的先例,因此我国疫苗管理立法具有开创性意义。这次立法突出疫苗管理特殊性,形成从研制到接种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并严于一般药品监管。比如单设上市后研究和管理一章,这是一个体例上的重大突破;关于疫苗违法的法律责任,普遍高于一般药品违法,体现了最严监管的要求。

 

11月11日,当大家还沉浸在“双十一”购物狂欢节的一片喜悦中时,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官网上悄悄发布了《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份征求意见稿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共同起草。

 

在一位业内人士看来,这是由“长春长生疫苗事件”推动的行业立法。

 

《征求意见稿》共十一章,分别为:总则、疫苗研制和上市许可、疫苗生产和批签发、上市后研究和管理、疫苗流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补偿、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

 

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专家表示,“世界各国未有疫苗管理单独立法的先例,因此我国疫苗管理立法具有开创性意义。”

 

上述专家表示,总体上,这次立法突出疫苗管理特殊性,形成从研制到接种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并严于一般药品监管。比如单设上市后研究和管理一章,这是一个体例上的重大突破;关于疫苗违法的法律责任,普遍高于一般药品违法,体现了最严监管的要求。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导宋华琳在接受健康点采访时表示,《疫苗管理法》有望成为我国继《药品管理法》之后的第二部单行药品立法,体现了国家对疫苗安全的高度重视。“立法体现了严格监管理念,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疫苗安全治理体系。”

 

疫苗监管迎来四大新变化

 

健康点梳理近15000字的《征求意见稿》后发现,疫苗监管将迎来以下三大变化。

 

第一,疫苗禁止委托生产。《征求意见稿》提到,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为具备疫苗生产能力的药品生产企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负责。但是,“疫苗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的规定,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许可持有人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但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国内疫苗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许可持有人只能是同一个主体。在上市接近药品监管部门的专家看来,这一规定的目的亦是为了从严监管疫苗。

 

这与不久前发布的《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里新增内容一脉相承:“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可以委托生产的情形除外。”

 

第二,疫苗须由省级统一采购,不再由县级疾控中心采购。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关于“疫苗供应和配送”提到,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疫苗。

 

在疫苗专家陶黎纳医生看来,这一条款改变了2016年修订的《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自费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供应渠道。《条例》中规定疫苗生产企业供应给县级疾控中心,《征求意见稿》将渠道回收至省级疾控中心。

 

此前有媒体报道,各级疾控中心是各大疫苗生产商的重点公关对象。那么,供应渠道从县级回收至省级疾控中心,能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疾控中心在疫苗采购中的权力寻租空间?这个还需要时间来检验。

 

陶黎纳认为,疫苗不仅仅是配送可以委托,储存也可以委托。“即省级疾控中心可以将储存和配送委托给企业,由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也便于监管,同时可以减少政府对省级疾控中心的冷链硬件投入。实际上,上海市疾控中心已经将储存和配送服务全部外包给有资质的企业。”

 

第三,《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提出,“疫苗的价格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自主合理确定。疫苗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不得超过合理幅度。”但是,这个合理幅度究竟是怎样的标准,目前并未明确。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具体的定价标准未来会有医保部门出台相应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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