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遭遇电商平台二选一可起诉通信
近年来,随着电商领域竞争白热化,平台要求商家在自己与竞争对手之间“二选一”的行业顽疾愈演愈烈,并不时在“6·18”“双11”等电商促销节前周期性爆发“口水战”。
受疫情影响,今年很多店铺早早备战“6·18”,希望把损失降到最低。然而不少商家反映已接到某平台电话,“售价要比其他平台低,才有流量。否认不予推荐”。这让商家们叫苦不迭。
商家们需要的是公平营商环境。该诉求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得到回应,“以公正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在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冲击,快速恢复经济的关键时期,打造公平营商环境显得更为迫切。今年两会,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作的报告中表示,“公正审理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竞争等案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订立限制竞争协议、设定交易规则或利用技术手段,限制、排除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经营活动,平台内经营者以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法回应“二选一”社会关切
今年“6·18”前夕,最高法院动作频频。
6月10日,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5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通过签订服务合同、设定交易规则或利用技术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订立限制竞争协议、设定交易规则或利用技术手段,限制、排除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经营活动,平台内经营者以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两天前的6月8日,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一项名为“电子商务中‘二选一’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课题报告。
报告明确电商“二选一”对市场竞争的危害包括排除、限制竞争,对于现有的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都有明显排斥效果,同时也提高市场进入门槛,让潜在的资本有可能望而却步,同时阻碍相关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提升。“二选一”不仅会侵害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由于排除竞争限制消费者选择的机会,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报告认为,应当规制“二选一”行为已经在行政执法、司法和学界达成了共识,《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三部法律对此问题均有适用空间,但也都有需要明确和完善的地方。报告提出,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二选一”,可以适用《电子商务法》;当需要加重处罚相关主体时,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当情节较为严重,《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惩罚力度都不足以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二选一”行为产生威慑作用时,及时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
两会代表委员热议“二选一”
去年“双11”前夕,市场监管总局在杭州召开的座谈会上表示,平台“二选一”问题突出,引发各方关注,将对“二选一”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
今年两会,电商“二选一”也引发了代表委员们的讨论。
全国人大代表樊芸表示,“近两年来,互联网平台‘站队’现象严重,‘站队’就意味着入驻平台的商家必须进行‘二选一’或者‘多选一’。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的行为已经违法。”
全国人大代表吴列进认为,“二选一”既损害了广大电商中小微企业的利益,也使消费者失去了进行比价的资源,此外,还阻碍了技术创新发展,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
全国政协委员杨玉芙表示,“这既是对平台和商家的考验,也是对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的检验,相信司法的介入和个案的公正能逐步终结垄断业态下的‘二选一’。”
樊芸长期关注反垄断法修改,曾就法律修改问题调研一年,并请到超过30名代表联名提交修改法律的议案。樊芸表示,不少颇具规模的央企都曾遇到过电商平台“二选一”现象,之前这些企业在多个电商平台都曾开设店铺,但个别平台要求这些央企要想在该平台上开展业务,必须放弃同其他平台的合作。刚开始时,这些央企底气还很足,不肯妥协。但后来,无奈之下还是进行了重新谈判,有所妥协。“对于央企来说尚且如此,更何况是那些实力薄弱的中小微企业,面对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的做法,他们是敢怒不敢言。”
格兰仕“二选一”事件为何爆发?
二选一问题并非仅发生在零售电商平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