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理赔时,谁是受益人?好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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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悦说险”第283篇原创文章
作者:悦悦老师
最近接到一个咨询案例:
某单位没有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但有给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在保险期间有员工受伤,经伤残鉴定为10级。但伤残理赔款的给付出了问题,保险公司和用人单位坚持伤残理赔款,只能打到用人单位的对公账户,而员工不愿意。
保险公司和用人单位给出的说法是:保险是用单位集体买的,用人单位是投保人,所以理赔款只能打到用人单位对公账户,然后员工再去找用人单位领取伤残理赔款,员工疑惑的是,保险公司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谁可以做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
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了解这三个名词: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
1、投保人
根据《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投保人只是为保单支付保费的人,投保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
2、被保人
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
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理赔请求权的人,也就是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是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的。
3、受益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之后,能拿到理赔款的人,保险受益人包括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受益人的指定】:
从以上条款我们可以得知,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员工)及其(员工)近亲属,所以保险公司把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约定为用人单位,是属于违规违法行为。
而在保单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这份保单就已经和投保人没有关系了,只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关系,
现在扩展一个话题,单位是否可以用团体意外险的理赔款抵扣工伤保险理赔款,这个话题我去年写过一篇文章,具体详见链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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