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岁老人用剪刀划损数辆轿车!业界
85岁高龄的王某某,用剪刀随意划损数辆轿车,该如何处罚?年满70周岁的保姆周某某,因不满被解雇一事,多次上门闹事,被批评教育后仍持续恶意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又该如何处理?
在今年重阳节到来前夕,记者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于2019年成立涉老年人案件专业化办案组(以下简称“涉老办案组”)以来,不断健全涉老刑事案件办案机制。近日,该院对近两年来涉老刑事案件进行梳理,回顾总结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质全面的检察服务保障。
涉老案件盗窃罪居首
重复犯罪率高
2020年1月至今,长宁区检察院共办理老年人刑事案件281件297人,占刑事案件总数的5.4%,其中老年人犯罪案件201件208人,涉老年被害人案件80件89人。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主体特征明显,重复犯罪率高。犯罪主体年龄集中在60至65周岁,占总数的72%;其中本市户籍占比88.3%;另外,老年涉罪人员系前科人员再犯的占比35.3%,属屡判屡犯。
二是案由相对集中,多为侵财类犯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和诈骗罪居于前三,侵财类犯罪占比达33.3%;案件多为轻微刑事犯罪,暴力犯罪比重较小。
三是犯罪动因多为贪小冲动。犯罪动因多为贪图小便宜、一时冲动,特别是在盗窃、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等案件中该特征更为明显。
四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高,多为轻罪轻判。认罪认罚适用率94.5%,不起诉适用率20.3%;提起公诉的非监禁刑适用率28.3%;判处监禁刑轻刑化比重大,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占比51.3%。
宽严相济
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
针对无前科劣迹、再犯可能性小、社会危险性不大的轻罪老年人,长宁区检察院严格贯彻“少捕慎诉少羁押”办案理念,通过适用非羁押措施与不起诉程序,彰显对老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出租车司机与乘客狄某在马路上发生纠纷后将车停在路边,引起路人围观,70周岁的朱某见状上前劝说,不料与狄某发生冲突。朱某在被狄某轻推一下后挥拳殴打对方,致狄某轻伤。承办检察官充分调查事件起因,协调赔偿工作,并对朱某进行释法说理和训诫教育,让其既体会到司法的威严,也感受到法律的温情。最终,朱某赔偿狄某损失后获得谅解,该院对朱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今年5月发生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中,85岁高龄的王某某使用在小区内拾得的剪刀随意划损数辆轿车。案发后,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王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自愿认罪认罚,在家属帮助下向被害人进行了道歉和赔偿,获得了对方的谅解。检察官综合考虑其年满75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系初犯、偶犯,已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办理涉老案件,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涉老办案组检察官朱军说,“对前科较多、恶性较大的涉罪老年人,我们当严则严、有力打击,凸显办案力度。”在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告人马某某虽年满66周岁,但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69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该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对于老年人侵害老年被害人案件,该院优先保护老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因涉罪的系老年人而一味从轻、从宽。在一起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年满70周岁,系老年被害人李某某(85周岁)的前保姆,因不满被解雇一事,多次上门闹事,经公安机关批评教育,仍持续恶意破坏李某某住处设施等,严重扰乱李某某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并对李某某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承办检察官综合考量犯罪情节后准确定性,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周某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周某某拘役六个月。
延伸职能
全方位守护“夕阳红”
在涉老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长宁区检察院还注重延伸刑事检察职能,在成立涉老案件专业化办理团队的基础上,出台专业化办案规定、探索多样化保护措施、完善外部协作机制,让“检察蓝”全方位守护“夕阳红”。
近日,该院出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涉案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规定》,从检察办案、司法保护、配套措施等方面细化完善涉案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探索了一系列贴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司法措施,其中也有不少创新之举。如在涉老案件的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上,除人民监督员参与外,积极引入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代表到场参与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