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丰牌山楂片检出禁用防腐剂 泰安峰乳泉泰山天泉不合格养生馆

/ / 2015-10-25
2021年 9月2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2期(总第315期)。 其中,德州市禹城...

2021年 9月2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2期(总第315期)。

其中,德州市禹城东方大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青州市国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片(干片)(国丰及图形商标、2020/12/1),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初检结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0.0844g/kg,复检结果:0.0717g/kg,标准值为不得使用。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一种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长期食用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肝脏积累性中毒,危害肝脏健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蜜饯凉果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5g/kg。

该批次山楂片(干片)产品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检验结果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是由于该批次产品包装标签标示为“不添加防腐剂”,所以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质量要求。蜜饯凉果中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为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未按标签标示生产。

第三方数据显示,2020年,青州市国丰食品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被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山楂片(干片)39袋、没收违法所得424.11元、罚款18500元,决定文书号:潍市监罚〔2020〕85号 。还因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且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被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347.96元、罚款46000元,决定文书号:潍市监罚〔2020〕144号。

其官网称,2009年公司被评为“国际风联指定专用精品生产厂”;于2014年被评为“潍坊农业龙头企业”;于2018年被评为“山东省农业龙头企业”;连续多年被评为“潍坊市消费者满意单位”、“青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

济南市高新区山东禾牧康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泰安泰山天泉矿泉水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峰乳泉泰山天泉((500ml x12瓶)/包,2021/4/1),界限指标-偏硅酸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结果为3.2mg/L,标准值为26~45mg/L。

界限指标是区别饮用天然矿泉水与其他饮用水的主要品质指标,界限指标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规定。界限指标不达标,存在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可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18)中规定,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界限指标-偏硅酸最小限量值为25.0mg/L,该批次产品标签标示界限指标-偏硅酸含量范围为26mg/L~45mg/L。因此,该批次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界限指标-偏硅酸检测值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

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界限指标-偏硅酸检测值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水源界限指标含量不达标,还可能是部分生产厂家为追求利益使用非矿泉水冒充矿泉水。

第三方数据显示,泰安泰山天泉矿泉水饮品有限公司2019年因擅自经营被警告,并处罚款6200元。2021年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被没收违法所得891元,并处罚款1万元。

      
      1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