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企业“负面清单”征求意见:聚焦“三创四新”创业
原标题:重磅!创业板上市企业“负面清单”征求意见:聚焦“三创四新”,在审企业可按新老划断继续申报
5月8日,证券时报记者从券商了解到,目前深交所已起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规定》),正在保荐机构层面进行定向征求意见。
这意味着,创业板上市企业“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如约而至,据券商介绍,《暂行规定》结合创业板现有板块特征,对创业板定位进行了明确,对保荐人重点推荐企业、限制申报行业等进行了规定。
重点如下:
1、明确创业板定位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2、保荐人需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推荐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3、具体来看,《暂行规定》结合创业板定位,以及现有上市公司以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为主的板块特征,设置上市推荐行业负面清单,包括农林牧渔、农副食品加工、采矿、食品饮料、纺织服装、黑色金属、电力热力燃气、建筑、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住宿餐饮、金融、房地产、居民服务和修理等传统行业,原则上不支持属于上述行业的企业申报创业板上市。
4、明确上述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仍可以在创业板上市,并要求保荐人对推荐的此类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做出专业判断,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相关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充分体现创业板服务创新创业的定位。
5、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将对此类申报企业的业务模式、核心技术、研发优势等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并可根据需要向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进行咨询。
支持“四新”企业
参考科创板相关做法,《暂行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包括发行人申报及保荐人推荐,强化规则针对性。
同时,参照改革方案相关表述,明确创业板定位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华南一家上市券商保代认为,这是此次改革在2008年明确的创业板定位基础上,根据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新变化及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创业板10年实践,对板块定位所作的进一步优化完善。
保荐人需推荐符合定位的企业到创业板上市
《暂行规定》还明确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上市。同时,要求保荐人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推荐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数据显示,创业板目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超过九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占比超过七成的板块,板块特色鲜明。前述保代表示,“这一安排切合创业板板块特色,有利于创业板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企业。”
这些行业原则上不支持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结合创业板定位,以及现有上市公司以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为主的板块特征,设置上市推荐行业负面清单,包括农林牧渔、农副食品加工、采矿、食品饮料、纺织服装、黑色金属、电力热力燃气、建筑、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住宿餐饮、金融、房地产、居民服务和修理等传统行业,原则上不支持属于上述行业的企业申报创业板上市。
同时,明确上述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仍可以在创业板上市,并要求保荐人对推荐的此类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做出专业判断,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相关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充分体现创业板服务创新创业的定位。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将对此类申报企业的业务模式、核心技术、研发优势等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并可根据需要向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进行咨询。
除此以外,考虑到创业板在审企业有少数属于上述负面清单行业,根据平移方案相关安排,这些在审企业可以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向深交所申报在创业板上市。《暂行规定》对此安排予以了明确,规定此前已向证监会申报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不适用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