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规则创业

/ / 2015-10-25
证券时报记者 吴少龙 昨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安排,深交所紧紧围绕“一条主线、三个统筹”改革思路,按照“开...

证券时报记者 吴少龙

昨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安排,深交所紧紧围绕“一条主线、三个统筹”改革思路,按照“开门搞改革、透明搞改革、合力搞改革”原则,制定或修订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规则。深交所发布实施1项规则,就8项主要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证券交易、持续监管等方面。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创业板改革首次将增量与存量市场改革同步推进,既要着力保持规则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做好新旧规则衔接,稳定存量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预期,维护存量市场健康发展;又要聚焦现实发展需求,作出适应性安排,进一步补齐制度短板,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在法治框架下积极探索更适应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特点的制度实践。

对于深交所发布的相关规则,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教授认为,这充分体现出创业板注册制的改革是谋定而动,是系统化的改革;也能看出,创业板也希望通过这一改革优化资本资源配置,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改革聚焦三大方面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制度性改革。记者了解到,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主要涉及发行上市审核相关业务规则、持续监管相关业务规则、交易相关业务规则等三个方面。

本次制定《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对创业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的审核内容、方式、程序、各方主体职责和自律监管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推动审核更加市场化,兼顾存量上市公司实际,注重提升制度包容性和市场有效性。同时,制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规定上市委、专家库的人员组成、履职要求、工作职责等事项,确保上市委规范高效运行,体现专家库工作机制适度灵活性。

本次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坚持突出重点、问题导向、兼顾存量的原则,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落实上市、退市、信息披露等制度改革要求,制定多元化上市条件,优化精简退市标准和流程,明确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监管要求,优化股权激励机制,完善股份减持安排,强化创新创业及未盈利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基于创业板市场基础和投资者特征,本次制定《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规定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盘后定价交易、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两融标的范围和转融通机制等制度安排,进一步提高市场定价效率,强化市场风险防控,完善多空平衡机制,推进创业板交易机制改革创新。

改革亮点纷呈

透过9项规则具体细则,可以看到本次创业板改革创新亮点纷呈。

备受市场瞩目的上市发行中,征求意见稿中,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制定多元化上市条件,以支持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一是完善盈利上市标准,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二是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三是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四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但一年内暂不实施,一年后再做评估。

退市机制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丰富完善退市指标,将净利润连续亏损指标调整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复合指标,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5亿元”的交易类退市指标和“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的规范类退市指标等,财务类退市指标全面交叉适用,且退市触发年限统一为两年,加大“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的出清力度。退市流程也得到了简化,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交易类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提升退市效率,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停牌安排,保障投资者交易权利。此外,对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设置退市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制度上,征求意见稿剔除,将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由10%提高至20%;创业板新股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并设置价格稳定机制;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上市股票自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两融标的,推出转融通市场化约定申报方式,实现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当日可供投资者融券卖出;在单笔申报数量100股及其整数倍的基础上,规定限价申报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不超过5万股,对连续竞价期间限价申报设置上下2%的有效竞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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