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清理规范中小学各级竞赛活动的通知创业
关于清理规范全区中小学各级竞赛活动的通知
新教基〔201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区属中小学:
近年来,自治区及各地有关部门、单位面向在校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有所上升,竞赛活动过多,有些竞赛活动的成绩与学生入学挂钩,有些学校过多追求竞赛成绩,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重了学生的负担。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确保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切实减轻学生负担,自治区决定对全区各级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进行清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竞赛活动的原则和要求
(一)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项目坚持不增加课业负担、不以赢利为目的、服务教学、自愿参加的原则,有利于培养学生兴趣、提高学生动手操作实践能力,有利于促进教育教学工作和推进素质教育。
(二)严格控制竞赛项目数量,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普通高中阶段,除了教育部统一要求保留的高中5项奥赛项目,即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奥赛项目,一律不允许开展面向高中生的学科知识类竞赛活动。凡全国性竞赛与分区赛合并进行,自治区不重复举办预选赛、初赛,不进行层层选拔。
(三)严禁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知识类竞赛活动项目。
(四)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的竞赛项目外,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成绩、证书一律不得与升学挂钩或加分,学校不得将竞赛活动的获奖情况作为升学的附加条件。
(五)积极鼓励和倡导组织中小学生走进校外教育基地,开展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体育、艺术、科技类及动手操作类竞赛活动。
二、竞赛活动的管理
(一)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对面向全区中小学生自治区级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和归口部门在申报、审核、比赛、备案等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所有学科类知识竞赛项目审批权限在自治区教育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均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任何学科类知识竞赛活动。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类活动竞赛的审批工作。跨地区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须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未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
(三)凡需在下一年度举办面向全区中小学生的各类竞赛活动要提前向自治区教育厅申报:学科、科技类竞赛项目向基础教育处申报;体育、艺术类竞赛项目向体育卫生艺术处申报;双语类竞赛项目向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归口处室将年度经审批的竞赛项目以文件形式发布。
(四)学生竞赛的基本组织形式应坚持以校为单位,在校内进行,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学生跨校竞赛。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在职教师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竞赛培训班。禁止学校为没有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提供场地。
(五)自治区鼓励各类竞赛活动自筹经费。如果竞赛活动需要收费,必须办理物价部门收费审批手续,未经当地物价部门收费审批,不得向参赛学校和学生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或商品等,不得举办针对竞赛活动的培训班。
(六)加强竞赛活动安全管理,谁主办,谁负责安全。举办大型竞赛活动,主办者要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竞赛举办者要制定竞赛安全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提供必要安全条件,加强安全教育,与有关各方共同做好竞赛安全管理工作。
(七)各类竞赛主办单位只有在审核批准后,方可启动竞赛活动。竞赛活动结束后,举办方要将竞赛活动情况总结及获奖名册副本,报相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竞赛活动的清理和自纠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文件要求,于近期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中小学竞赛活动清理、自查工作,逐一梳理和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清理规范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工作要纳入年度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