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 激励创新创业创业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意见》从十一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措施,其中,第九个方面专门就如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出了要求。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产权保护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助推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产权保护制度法治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发挥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产权的特殊作用
产权不仅包括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等。知识产权制度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一种智慧成果,可永久存续,也可无限复制和重复使用,且具有广泛的传播性。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表明,知识产权对全人类文化艺术的繁荣、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往往标志着该地区或国家的综合竞争力。中国已迈入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也正在向更高标准迈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对创新思维的保护,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过程中的特殊作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果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中国在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始终保持竞争力的支撑。
为创新创造提供宽松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助推经济发展,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功能。上述《意见》要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因为创新创造始终无法脱离知识产权制度。首先,知识产权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是创新创造的原动力。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强制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享有或使用。如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专有使用权,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有实施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等。法律正是通过赋予智慧成果人以专有权来激发和激励他们从事创新创造。其次,知识产权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在于能够促进创新创造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如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转让、质押、投融资等制度。正是通过这些法律方式和手段,知识产权不仅能够将创新创造成果转化,而且能够实现创新创造成果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只有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创造的保驾护航功能,形成有利于创新创造的良好宽松环境,中国才能从知识产权大国迈向知识产权强国。
协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关系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都是凭借国家公权力给予知识产权以强制性的保护。作为行政保护,主要是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发挥行政执法在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便捷、高效、成本低的优势,并实现快速维权;而作为司法保护,主要是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通过司法程序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为权利人提供最终的法律保护。并通过提高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人实施惩罚性赔偿,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尤其是针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通过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凸显司法保护的威慑作用。同时,要积极发挥法院作用,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中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机制在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建议在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相融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下,从案件管辖、证据认定标准、调解效力确认、资源共享等方面着手,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的互补与衔接。
构建和完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精神,必须构建和完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联动机制。除知识产权职能部门与其他保护主体联动外,在制度和机制层面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提升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授权性,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立法,提高知识产权审查的质量和审查效率,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和授权的及时性,从源头上保护好知识产权,并从制度层面解决好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存在的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举证难等问题。同时,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有利于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相结合,也有利于加快知识产权成果的转移转化。